关于张墙不实举报我公司事件事实陈述
2019年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大关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关于修建大关县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通村硬化路项目第一合同段工程》项目,后经比选谈判确定叶辉为施工班组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叶辉指定由郭欣作为现场负责人,并由郭欣与我公司签订了《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在施工过程中郭欣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变更现场负责人为叶家华,叶家华在接手后在没有告知我公司的情况下把该项目转包给陈万勇负责实施,在此期间陈万勇没有通过任何手段告知我公司变更情况。
陈万勇在实际接受项目施工后,同样在未告知和取得公司同意的同时把工程转包给张墙负责施工,张墙在未经过与公司核实项目具体情况的情形下,接受陈万勇的转包并于2020年6月16日与陈万勇签订《合作施工协议书》并进场施工,在实施三个月后张墙无经济能力继续施工后于2020年9月停工。
上述过程中郭欣存在欺瞒公司、违背协议、失职渎职的行为,而叶家华、陈万勇在未经核实情况和取得公司同意私下层层转包,存在故意欺诈嫌疑。同时,张墙虽为实际施工人但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贸然接手工程项目,个人存在重大过失。
2020年5月25日,大关县公路养护公司领导班子更换,张墙持《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到公司与公司技术总工李时华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后经与原董事长郭明松核实,该责任书系伪造(郭明松在法院一审中出庭并当庭说明事实)。
在此过程中,虽然因为领导班子更换信息交接不全面造成了工作失误。但公司以负责任的态度愿意承认其实际施工人的角色,并同意根据业主方、监理方、实际施工方三方认定实际完成产值结算,但张墙多次无理要求不实款项支付。
虽公司技术总工李时华受张墙蒙蔽与张墙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材料供应合同》,但根据约定,张墙并未把机械进出场确认、实际工时等信息报备公司确认,同样材料供应也没有公司的签收及确认。
在公司勇于承担责任、愿意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解决问题的同时,张墙多次提出无理要求,经双方协商无果后,张墙向人社部门提出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判定张墙与公司并无劳动合同事实;后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尊重事实裁决张墙败诉后再次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经过核实裁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裁决合理,驳回张墙诉讼请求。
在仲裁、一审、二审终审结果清晰合理的情况下,张墙不愿意接受法律的合理裁决,采取了极为不理智、违法的网络举报。
张墙针对我公司不实网络举报在抖音播放量达到5376次,已经达到不是传播谣言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下,我公司本着体谅和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原则,于2021年12月8日再次垫付其路费3000元请其到公司协商解决,到场后张墙等同志依然不同意我方提出的事实认定支付的方式,再次提出违背法院裁决结果的无理要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方建议走司法程序认定实际施工产值,张墙以不相信地方法院为由在现场大放厥词,侮辱和诋毁我国法律及法院尊严。
我公司多次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积极提出解决问题措施及方案,均因张墙的无理要求而协商失败。经网络核实,张墙依然在2021年12月10日、11日、12日、14日多次在今日头条、抖音等平台发布对我公司名誉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实网络言论及视频,该行为不理智且不合法。
附件:1、仲裁决定书
2、一审裁决书
3、二审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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