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选择宣传方式?
宣传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宣传车、海报、横幅、传单、小册子、板报等等。各种宣传方式各具优缺点,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
(1)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具有覆盖面广、形式活泼的优点,适用于在关键时段的集中宣传和专题宣传。
(2)海报、宣传画、标语
适宜张贴或放置于人流大的路边、社区、企业、公共食堂等既不影响环境美观又醒目的场所。
(3)板报、宣传橱窗
板报或橱窗是社区或企业的宣传阵地,适宜于在普查各阶段进行经常性的知识宣传。
(4)传单、小册子
在企业或公司出入口、车站出入口,影院、商场出口处发放,其内容要短而精,主要侧重于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和普查对象应依法配合等方面知识。
(5)宣传物品
温馨实用的精美小物品如台历、笔、纸杯等具有放置时间长、群众乐于接受的优点,但覆盖面不广。
(6)知识竞赛、文娱节目
适宜于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在闹市区商场门口、人潮涌动的广场开展,能收到极佳的效果。
(7)咨询活动
可开办网络有奖咨询活动、热线电话有奖咨询活动吸引市民踊跃参与;也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开展现场面对面咨询活动。
(8)横幅、彩旗
由于横幅和彩旗的色彩鲜艳,能很好地渲染气氛,可在宣传高潮阶段有选择地进行悬挂或插放。
(9)发送手机短信宣传
由于手机可随身携带,拥有庞大的商家和用户群体且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又由于短信具有费用低廉、到达率高、操作简单、速度快捷、个性丰富等特性,因此手机短信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用的宣传手段。
(10)LED大屏幕
LED大屏幕主要适用于交通枢纽和商圈。它可以动态循环播放多张画面,视觉冲击力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宣传高潮阶段播放视频宣传片和宣传口号。
(11)向同伴或亲友宣传
利用走亲串友的时机,直接向同伴或亲友介绍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这是一种收效极佳的宣传方式。
经济普查几年一次?下次该哪年?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下次该2023年。
1.第四次经济普查: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也就是说,调查的是2018年12月31日的数据情况。
2.经济普查的时间要求: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综上,下一次经济普查,即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间点应该为2023年12月31日。
经济普查的相关知识
1.经济普查的目的: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2.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3.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统计局-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第三章 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