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案件解析,保姆纵火

三、案情介绍

原判认定,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某(女,殁年34岁)、林某1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某家中的金器、手表等物品进行典当、抵押,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万余元的物品未被赎回。其间,莫焕晶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某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莫焕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焕晶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当晚偷窃朱某家一块手表典当所得赃款3.75万元。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某的感激以便再向朱某借钱。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莫焕晶使用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家里突然着火什么原因”“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火容易慢燃吗”“发生火灾火怎样才能燃烧慢点”“起火原因鉴定”“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被害人朱某及其子女林某2(男,殁年10岁)、林某3(女,殁年7岁)、林某4(男,殁年4岁)四人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1802室室内精装修及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经鉴定,1802室精装修、部分构件材料及1802室、1801室、1902室幕墙的损失共计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焕晶即逃至室外,报警并向他人求助,后在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原判还认定,2015年7月,被告人莫焕晶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路望越中央花园徐某家做保姆时,盗窃茅台酒两瓶;2016年2月,莫焕晶在上海市华发路333弄李某家做保姆时,盗窃同住保姆汪某现金6500元。上述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莫焕晶退还或退赔财物。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焕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二弄6号楼周某家做保姆时,多次窃取戒指、项链等物品进行典当,在被发觉前赎回归还。[刘1]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焕晶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在多地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上诉人莫焕晶对其所犯盗窃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上诉人莫焕晶选择于凌晨时分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其对所犯放火罪行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莫焕晶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为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裁判理由

1.上诉人莫焕晶有无放火的主观故意。

首先,上诉人莫焕晶在案发前尚欠被害人朱某10.5万余元借款未还,且已有价值近20万元的偷窃财物被典当处于无法赎回状态,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自身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上诉人供述的“使家里起火烧5分钟左右,如果烧的时间太短,火肯定不大”“如果火很小,就不需要救人、救火”“就是想让火大一点,这样其把朱某他们救出去,再回来救火,功劳就大了”,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足以证明上诉人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其次,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莫焕晶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中午及午后曾分别搜索“火机会自燃吗”“失火原因”两条关键词信息,系上诉人主动搜索所为。案发当日凌晨2时11分至4时18分,该手机又搜索20余条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前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上诉人有放火预谋。再次,上诉人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最终引发严重火灾,其点火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第四,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现场起火点位于客厅南部中间偏西位置,该处即被烧毁的靠阳台一侧沙发、靠主卧一侧窗帘的位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处沙发、窗帘系最早起火的屋内物品,反映出上诉人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故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上诉人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后果的发生是否系过失。

本案中,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朱某在5时04分35秒许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许才报警,比朱某报警时间迟了6分钟,上诉人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故上诉人莫焕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主观上对本案严重后果系过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3.上诉人莫焕晶有无施救行为。

上诉人莫焕晶在被害人朱某的要求下拨打过119报警、拿过榔头、向到场保安求救、由保安带至一楼后在业主电梯口欲和消防员一起上楼并提供房卡给消防员用于通行、联系被害人亲属告知家中起火情况以及向部分被害人亲属、邻居告知屋内有人员被困情况,上述情况可以认定上诉人莫焕晶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上诉人关于拿过屋内水桶欲救火、搬开保姆房门外杂物、按过保姆房外火警报警器、用榔头击打女孩卧室卫生间玻璃等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于5时08分按下手动报警器的意见,亦与消控记录反映的5时08分报警位置系2幢1单元18层南手动按钮的事实不符。

4.上诉人莫焕晶放火罪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上诉人莫焕晶虽然在火灾发生后按照被害人朱某的要求拨打119报警,但其报警行为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现场发生火灾的事实,而非主动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放火犯罪事实。且在上诉人报警前,被害人朱某本人及相关群众已多次报警,故原判认定上诉人报警并无实际价值适当。……另外,公安民警系在询问上诉人莫焕晶过程中,发现其神情紧张,经上诉人同意并亲自输入手势密码后才查阅其案发前使用手机的情况,在其使用的手机内发现搜索、浏览有关火灾、打火机自燃等网页内容记录的情况下,确认其有实施放火犯罪的重大嫌疑,并于当日12时40分对其刑事传唤。上诉人系民警在讯问中连续提示其案发前异常行踪和行为,并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下,才交代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莫焕晶系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放火犯罪主要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公安机关查看莫焕晶手机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鉴于上诉人能在讯问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节。

5.公安消防救援与本案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只有当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进这种结果的产生,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在案证据表明,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上诉人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从本案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在案证据反映,公安机关119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从2017年6月22日5时04分开始陆续接到被害人朱某及相关群众的报警。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于5时07分立即派出消防员、消防车赶赴现场……在消防员初次内攻灭火时,4名被害人生存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渺茫,该情况与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的4名被害人系因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论相符。从对4名被害人死亡时间的分析看,4名被害人的死亡是上诉人莫焕晶故意放火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以当时的情形,消防救援已经无法阻断这个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辩护人提出消防救援与本案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存在多因一果情形、上诉人应当获得减轻刑责和处罚的量刑利益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上诉人莫焕晶提出公安消防部门在救援中没有充分体现“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基本原则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亦不予采信。

6.物业管理存在的不足能否减轻上诉人莫焕晶的刑责。

消防调查报告、物业消控记录、案发小区部分消防设施维保状态照片及物业工作人员、消防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根据前述关于本案4名被害人起火后不久即因吸入浓烟陷入昏迷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情况的分析,本案水压不足等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4名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上诉人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六、学理分析

“杭州保姆纵火案”无论是案件本身的严重情节还是案件审理审判的过程都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影响。依据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的点评,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的确是人间悲剧。该案之所以引发普遍关注,一方面是社会大众对于被害人一家四口死亡、房屋财产尽毁的深切怜悯和同情,对于犯罪人贪得无厌、肆意消费他人宽宥关爱、置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的人性丑恶的强烈谴责,另一方面是对本案中是否存在消防救援、物业管理等原因与本案结果之间多因一果情形的质疑。而在该案一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擅自离庭一事也引起了风波。在该案的一审过程中,开庭后不久,因被告人律师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宣布中止本案审理。庭审过程中,莫焕晶的代理律师党琳山先后3次向法庭提出停止审理。在开庭不到半个小时,党琳山直接离席,在他要离开法庭之前,他嘱咐莫焕晶:“莫焕晶,我走了,你不要回答法庭任何问题。”这也引发了法律行业关于律师职业规范道德的争议。

由于本案中的受害人家属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故本案限定为刑事案件。下文将从被告人莫焕晶的犯罪主观心态及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刑法定义中的两方面来对案件提出分析意见。

1.故意与过失心态的认定

我更偏向于认定莫焕晶对放火行为是故意的心态,对放火导致四人死亡持过失态度。莫焕晶放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营造出火灾救人的假象以便再次借钱,所以莫焕金自述其对火灾的火势及发生时间有控制。莫焕晶在放火行为之前有过多次关于“打火机自动爆炸”“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等关于放火的关键词搜索,而且通过经验结合判断了女主人朱小贞有五点起床的作息习惯,可见其行为是有预谋性的,是经过策划的。根据莫焕晶之前的欠债、盗窃及赌博成瘾的习惯来判断,其主要是对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没有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目的。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包括假意放火后救人骗取钱财还是通过放火谋财害命,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法庭上,辩方实际上是将“对放火行为的认知”和“对放火后果的认知”混淆了。莫焕晶确有可能在实施点火行为时意识不到后果的严重性,或者轻信自己可以控制放火的后果。但这种相关的“认识程度问题”不影响对犯意的确认,基于对正常人智力和能力的推断,莫焕晶也应当意识到在封闭空间中放火的严重后果。

2.物业消防介入影响的因果关系

我不支持杭州法院判决意见。我认为消防部门与物业管理公司也需承担责任。根据杭州法院的判决,确有相关证据证明,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责任,虽属介入因素,但对本案的后果不负因果因素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介入因素”,即物业管理的不足是造成该案巨额财产损失的条件,但不是莫焕晶放火后导致严重后果的因素。

相关当时的报警电话记录显示,在包括朱小贞、莫焕晶等人在内的六次电话中,接线员接到电话后反复询问火灾地点地址,消防部门在刚开始时不知火场有人。我认为消防部门在火灾救灾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责任,但不认为消防部门完全无过错。救火流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纰漏。例如接线员与现场消防员之间的信息交换是否及时、消防人员对四名被困人员的存在是否知晓、现场是否有确认四名被困人员的信息等等。且莫焕晶的前辩护律师党琳山声称,公安侦查阶段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员仅有两位的证言获得收集,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全部未录证词。死者的家属多次申请公开事故调查结论,未获实现。综上所述,虽消防部门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但消防系统仍有不专业、可改进的问题存在。

至于物业公司,其也存在一定责任。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这也是受害人林某等三人向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关于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的根本依据。(后期受害人林某选择和解。)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人民法院报选入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足见其当年的影响力之大。而该案最终宣判的死刑结果也顺应了受害人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及人伦道德的呼声。本案也体现了我国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安抚功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保刑事案件审判不枉不纵。依法审理莫焕晶等社会高度关注案件,保持法治定力,对罪有应得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坚决捍卫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这也正是作为法学生的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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