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推出40条具体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海南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今天上午,海南省政府举办《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新闻发布会,标志海南省将进一步加快推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建设。

为坚决落实习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针对海南专业服务国际化水平低、企业融资问题突出、社会诚信与法治环境不完善、政府主动服务意识不足等现存营商环境问题,制定了《计划》,对本省包括开办企业、获得施工许可、获得水电气和电信服务、财产登记、获得信贷和改善融资环境、纳税便利化、跨境贸易、保护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等11个方面提出了40项改革措施。

据了解,《行动计划》紧密结合海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对标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提出了一系列改善营商环境的创新、务实举措,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比如在开办企业方面,将扩大“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在第一批全国推开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将旅游、农业、医疗健康三大产业领域的24个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范围;在获得施工许可方面,优化项目审批方式、项目审批时间,力争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提速70%以上;在获得信贷和改善融资环境方面,通过建立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放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准入限制、建立银税通、助保贷、政银保等风险分摊机制等8项措施,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催发本省产业经济运营活力。

同时,海南省政府还计划每年委托第三方对海南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并制定年度营商环境计划,确保海南营商环境一年比一年好,得到持续改善。

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新闻发布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符宣朝介绍了该行动计划有关情况。

全文如下: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

(2018—2019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办企业

1.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即到即办,实现工商注册登记、印章刻制、申领普通发票、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等流程3个工作日内办结。

2.推行企业自主登记制度,积极推进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的自主申报和自主核名,最大限度扩大企业自主权。

3.全面实施全省通办的注册官制度,在企业登记过程中注册官依法独立行使受理、审查、核准等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由106项扩大至130项,扩大旅游、农业、医疗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改革事项范围。具体包括:将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二级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核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审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审批、审核、换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变更、换证审批(审核),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变更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核发,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核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核发,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等级审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批,省管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审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等优化准入服务。依法取消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和变更备案等审批;对乙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限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对省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5.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海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产业准入。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制。

6.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开放。海南自贸试验区中就取消类、允许类和放宽类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法,重点发展国际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热带农产品、船舶、航天航空、“互联网 ”、旅游、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等重点领域;取消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允许设立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中方控股),放宽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至51%;取消蔬菜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上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船舶(含分段)及干线、支线、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7.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央企、全国性社会组织在海南省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结算总部、数据总部、下属子企业总部,鼓励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海南设立国际总部和区域总部。

8.提升“海南政务服务网”功能。优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单位审批服务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行开办企业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办理简单事项、经常办理事项以及可共享实现的事项“一次都不用跑”,办理复杂事项“最多跑一次”。

二、获得施工许可

9.在“多规合一”框架下依法将“极简审批”推广全省。对审批事项和评估事项进行精简,推行备案管理和告知承诺制,将审批时限压缩至57个工作日。依法将施工许可调整为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建立综合窗口受理制,实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数字化报批、联合验收。全面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告知承诺、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异地代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多种服务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不间断跟踪。

三、获得水电气和电信服务

11.加快推动水电气和电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进一步压减申报材料、简化流程,降低接入费用,压缩安装作业时间,不再将主体工程规划许可、开工备案作为办理的前置程序。在用水电气和电信服务等要素供给方面不设置任何门槛。

12.保障企业的用水电气和电信服务需求,针对不同区域的企业制定快速响应方案。

13.建设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智能电网,为清洁能源接入、电动汽车推广、能源综合利用等提供多元友好、灵活多样的能效服务。

14.提高企业互联网接入带宽,为用户提供千兆网络接入服务,加快提升农村自然村地区光网覆盖率。

四、财产登记

15.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现简易事项可当日办结,一般登记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证照和电子档案机制。

五、获得信贷和改善融资环境

16.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融资担保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7.设立重点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支持符合产业调整优化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十二大产业”(除房地产业外)发展。

18.设立企业纾困基金,为难以维持经营但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提供必要支持。

19.建立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推动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20.放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准入限制,支持跨国公司开设跨境资金池,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21.建立银税互通、助保贷、政银保等风险分摊机制,为银行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创造条件。

22.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范围,扩大普惠贷款覆盖面,在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支持,助推中小微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南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六、纳税便利化

23.全省推广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加快推进税务申报电子系统建设,完善在线政策咨询功能、拓展多元化税款缴纳方式。

七、跨境贸易

24.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政府部门、口岸监管单位、银行、企业等数据的互联互通。

25.创新口岸综合监管模式,优化监管作业流程,压缩通关合规时间和降低合规成本,提升海南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26.对接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围绕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制定海南省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27.继续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及时准确办理退税。

28.建立与国际贸易相接轨的农产品源追溯平台,全程信息化监管,优化农产品出口流程,加快通关放行。

29.建设跨境电商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线下产业园区平台等“两平台”和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诚信体系、统计监测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等“六体系”,提升海口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线上线下平台服务功能。

八、保护投资者

30.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海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建立与国际相接轨的海南国际仲裁院等机构运行规则;设立涉外民商事法庭,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审理,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际交易秩序;建设投资者司法咨询服务平台,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1.公正保护所有投资者权益,股东起诉管理层等相关案件优先处理。

九、执行合同

32.构建争端解决方式多元化,对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企业给予财政鼓励支持。

33.建立法院网上立案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运用网上咨询、网上立案、网上提交材料等方式,对符合立案条件、材料齐备的案件,原则上当日受理,案件受理费实行减免。

34.建立高水准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允许在省内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依法逐步开放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准入和从业范围;允许国际认可(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资质)的国内司法鉴定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借鉴全国优秀公证机构的运营及管理经验,引进优质公证人才。

35.健全信用促进联动机制。完善网络查控执行系统建设,加快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确保胜诉权益的实现。

十、办理破产

36.对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实施破产司法指引,透明、规范、有效化解企业纠纷。

37.实行“简易破产”改革,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十一、建设服务型政府

38.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做服务为上的政府,把企业放在心上,做到“企业一叫,政府赶到;企业不叫,政府不扰”;做诚信为本的政府,树立“企业至上”理念,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做效率为先的政府,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做公平为要的政府,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准入后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39.以可预期为目标,保持政府政策透明和稳定,使企业心中有底,踏实经营。

40.省政府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全省及各市县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并在每年7月1日前公布年度行动计划。

本行动计划提出的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的,须依法授权后实施。

海南省推出40条具体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海南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营商环境改革引领性目标和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目标,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参照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按照横向可对比、纵向可考核的要求,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优化营商环境目标或者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靠后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在标准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执法协同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国际交流。
  制定有关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评估是否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融合。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共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文明和谐、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意识,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经营便利政策制度,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依法为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勤勉尽责,依法履职,严格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和营商环境政务切身体验、专业观察监督制度,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投诉平台等方式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按照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能够解决的应当即时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组织专项核查。
  对市场主体投诉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第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落实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逐步减少企业资质、配额、数量、许可等管理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清单外事项按照境内外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推进扩大跨境服务贸易对外开放领域。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促进机制、发展模式、监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且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口岸基础设施,不断丰富和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特色功能应用,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公示制度,规范口岸合规收费,并逐步推进简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收费标准,减少贸易合规成本。
  海关应当落实通关便利化政策,精简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提升通关效率。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
  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认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

海南省推出40条具体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海南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

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如下:

一、司法保障与司法保护相结合。招商引资需要“五湖四海请进来”,来者为客,迎客当需“扫院净屋”。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往往是地区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倡和依法保护“契约精神”更能让投资者放心、安心。

二、开门纳谏与出门建议相结合。要把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家在内等各方面的经营者请进来,虚心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特别是对涉诉信访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访诉求,须由一把手亲自接待,梳理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

三、加强审管联动,进一步塑造营商服务新形象。积极推进“互联网 监管”系统建设,完成与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的对接,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加强窗口从业人员作风整顿,加大纪检、宣传、督查等部门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联动力度。

出台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办事指南,推动各级审批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标准公布、受理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着力营造“清、亲、诺”营商服务良好环境。

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打造营商服务新格局。加快政务服务体系改革,以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为目标,建立“不打烊”智能服务体系,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尽量让企业群众少跑腿、不跑腿。深化“一窗”改革。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互联网 不动产抵押登记”、企业开办银行网点代办等创新举措,进一步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办事成本。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组织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要求全面落实及时清理规范制度、及时报告公布制度,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台账定期报送制度、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制度。

强化政策解读,梳理涉企政策核心条款和落地流程图,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会同相关单位开展金融服务、税费减免、就业创业等涉企政策宣讲,不断扩大政策知晓率。

上一篇: 女销售原来靠这样卖房(楼盘置业顾问提成大概多少)
下一篇: 海南省各市县书记级别,海南省的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