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匪枪击案,重庆袭警事件2018

重庆开枪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群众看法也很多,评论也很多,我也谈谈我的看法,下边是网传的图片,大家可以看一下。

大家放心,这张图我确认过了,确实是此次开枪事件的现场照片。

面对那些质疑警察为什么开枪的人,大家可以查一下网上公开的资料,开枪的情形里归根到底指的是危害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大众的生命安全,图中的民警同志一直在抓着枪,为什么,因为怕枪被抢,犯罪分子不能以其原始身份来分辨,如果枪被抢,很多喷子又该说连枪都被抢,还能干啥,每一件事可以自己代入一下,再来思考自己会怎么做,而不是在网上喷,具体的结论以调查为准,但是我自己的看法是中国应该支持民警敢于开枪,敢于跟犯罪分子做斗争,而不是思前虑后,畏畏缩缩,昆明火车站事件就是明显的例子,不要说这对夫妻不是恐怖分子,两个人打架还能拿起刀子砍人呢,一个普通公民距离犯罪分子就一念之差。所以为了大家的安全环境来看,该警察开枪肯定是有原因的,希望检察院能够顶住压力真正的去调查清楚。

再回来看看这张图。图中的民警警服敞开,露出胸膛,旁边的妇人拽着他的裤腰带不肯松手。这张照片应该是拍摄于警察开枪后。因为此时地上还躺着一男子,手部有鲜血,旁边有人蹲着处理伤势。

但有一个细节很多人没注意到,民警被妇人扯住裤腰带并未挣扎,反而左手悬空摆放,右手按住警枪。

警察开枪,是因为夫妻俩袭警。

袭警者死了,他们说警察过度执法!可若是警察牺牲了,又会阴阳怪气地说:警察为什么不开枪?这样的双标,又蠢又坏。

重庆警匪枪击案,重庆袭警事件2018

重庆首例袭警罪被告人被判六个月,单独制定袭警罪的初衷是什么?

重庆首例袭警罪被告人背叛六个月,单独制定袭警罪的初衷就是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工作时候的人身安全,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有些人在被调查执法的时候是拒不配合,甚至还会动手袭击执法人员,给执法过程带来很大的阻碍,袭警罪设定之后就会给这些违法人员一个威慑,可以让执法过程更加的顺利,

1 袭警就是要得到法律的制裁,

重庆警方在执勤的时候发现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逆行,被辅警发现之后示意其停车配合检查,被告人因担心自己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查出,就想加速逃离现场,将前来拦截的一名警察撞倒在地,并弃车逃离现场,被撞到的民警受伤程度为轻伤,随后被告人也是被抓获,之后因为不配合执法并造成执法人员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来的一件小事情,只要是配合检查,就不会有太严重的后果,反倒因为自己的行为弄巧成拙,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狱里面,对以后也是会有很大的影响的,这也是重庆首例袭警被判行的案件,也是给其他人一个威慑作用,

2 袭警罪设定就是为了保护执法人员,

在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中不总是一切顺利的,有些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事实,总会做出一些违规的事情,执法人员就需要阻止这些行为,更有甚者会直接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伤害的警察是很多的,制定袭警罪就是为了保证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他们受到伤害之后能够有法律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效果也是很显著的,

3 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

平时的生活中我们遇到执法人员的概率是很大的,因为他们也是有例行检查的时候的,作为普通人就好好的配合就可以,就算是自己真的出现了违法的行为,也绝对不能企图反抗来逃避责任,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你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的,不要因为抱着侥幸心理就让事情变得更加的复杂,

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要得到保障的,作为普通民众一定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绝对不能出现袭警的情况,这种行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家一定要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重庆警匪枪击案,重庆袭警事件2018

重庆夫妻袭警,丈夫中枪抢救无效身亡,目击者称系交通事故引发,发生了啥?

重庆夫妻袭警,丈夫中枪抢救无效身亡,目击者称系交通事故引发,发生了啥

5月30日18时许,在重庆北碚区某电动城门口,49岁男子翁某疑似对民警的处理不满 ,就和妻子攻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随后翁某被送医抢救,但最终死亡。据悉,当地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此事件,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由于目前尚无事发经过的视频录像,而网上所传的现场视频也几乎只记录了此事的冰山一角,第一段所述也来源于警方的初步通报。所以在案件全程水落石出之前,我们应当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不过,从该通报来看,能肯定的是翁某之死同民警枪击行为之间是具备因果关系。由于枪支不属于警械,而是武器,所以这里涉及到警方执法时,在遭遇何种情形下,能够对违法乃至犯罪者使用武器的问题。

如违法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方依法履行职责,或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则警方在警告无效之下,就可以对违法者使用包括枪支在内的警用武器。


其实,我们从常识上理解上面这条规定,也是行得通的。警察同样是公民,在面临违法者暴力袭击之下,当然可以使用必要手段反击,这属于正当防卫。


进一步讲,如果违法者的暴力袭警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那么警方使用武器将其反击致死,就构成《刑法》中的无限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警方是否要为翁某之死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就在于翁某夫妻袭警使用的“暴力手段”是否已达“危及警方生命安全”的地步。


从证据角度上讲,涉事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应该记下了事件的全程,那么及时保存、提取这段执法录像,就十分重要了。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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