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到哪些法律,农村拆迁的目的是什么

农村房屋拆迁的目的就是为了把房子拆除后,利用房屋下面的这块土地。如果需要进行项目建设,要搞拆迁,进行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或者是建设公益事业,比如修机场、修高速、修高铁等等一些项目的建设。

比如,为了拓宽道路,提高车辆的运行速度,减少尾气的排放,以及方便人们的出行,因此,符合以公共利益为需求的前提。同时征收房屋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不得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以及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家相关部门在2010年下发了一个紧急通知,也说明,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根据咱们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从法律上来讲,不论什么项目的拆迁。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是不能进行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房屋属于村民私有,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是应当由负责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工作的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到哪些法律,农村拆迁的目的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3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该条款以“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一是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紧箍咒,对减少征地纠纷发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3项调整为5项。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入法律之中。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补地不补房”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及其在多年以后造成的新的纠纷。《民法典》第237条中的物权恢复请求权,这里面的“恢复原状”是实践中房屋遭打砸破坏甚至部分强拆时被拆迁人可能选用的诉讼请求。若涉案房屋系被错误认定为违建,或者并未在征收范围内而遭“误拆”,那么恢复原状是确有必要的。而对于已经被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而言,若其已在强拆中被彻底摧毁成废墟瓦砾,则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被拆迁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被拆迁人可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直接主张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到哪些法律,农村拆迁的目的是什么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程序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程序的法律规定:首先应当将征收房屋的决定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和补偿标准等;其次村民凭借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补偿登记;最后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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