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是新中国成立初始长期存在的一种基层单位,它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级政府机构,实行的是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我国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
一直以来,史学界对人民公社的定论主要持否定态度,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民公社制度脱离了当时中国的社会实际,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大锅饭看似公平,却严重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是建国前期农业发展迟滞不前的绊脚石。
但历史研究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必须结合当时的时代环境来分析,决不能用现在的正确否定过去的错误,更不能陷入常识性的思维误区。
实际上,不仅仅是普通的历史爱好者,连很多专业学者都会犯一个错误,那就是很容易把上世纪50年代末轰轰烈烈的“人民公社运动”,与平稳运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混为一谈。
从历史的实践来看,“人民公社运动”无疑是失败的,“大刮浮夸风”、大办公共食堂等现象确实犯了冒进主义的错误,应该予以全盘否定。
但全盘否定“人民公社运动”决不能等同于否定人民公社制度,这样就等于完全抹煞了人民公社制度在新中国初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纵观人民公社二十多年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上到公社领导,下到基层群众,一直想方设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探索如何更好地调动生产积极性,有些地方还做了很多富有创新性的尝试,诸如包产到户、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
俗话说:“摸着石头过河”,正是这些大胆的创新做法,为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的变革,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新时期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是在总结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取得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农村人民公社历史遗产的承继。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评价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观点,重新审视其在新中国发展历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地探索中前进和发展的,而探索意味着开辟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意味着没有经验和教训可以吸取,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出现错误是很正常的事。
实际上,在人类社会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也没有找到一种完美无缺的经济制度,人民公社作为新中国初期社会主义建设下的产物,同样存在着很多缺陷。
经济上,人民公社实行的是近乎绝对的平均主义,农副产品的流通必须在“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
组织上,人民公社是建立在“一大二公”基础上的政社合一的集中管理体制,其特征是高度集体化的生产和劳动模式。
以上显著的体制特性,必然导致人民公社对广大社员有着强力的经济控制,他们不能像今天一样自由地迁移和择业,“吃大锅饭”的模式也严重抑制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
但人民公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不能抵消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尽管轰轰烈烈的人民公社运动,仅经历了半年多就已失败而告终,但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人民公社制度,却平稳运行了二十多年。
这正是因为人民公社制度充分吸取了人民公社运动的种种经验教训,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经济发展规律,避免再出现“大跃进”带来的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才有了农村在这一段时期的渐进式发展。
运用马克思阐述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那就是人民公社的昙花一现,是因为其生产关系超越了物质存在条件。而人民公社的一整套制度符合农村的发展实际,推动了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历史性跨越。
综上,人民公社运动后的人民公社有其延续的依据和一定的历史合理性, 是不容置疑的。因此,简单或全盘否定人民公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 也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
近代以来,立志于改变中国积贫积弱现状的仁人志士们,有一个普遍的共识,那就是工业化是强国的必由之路。
然而,绵延几千年的封建小农经济和思想,与不断膨胀的人口数量,形成了相互交织的矛盾,让中国在迈向工业化国家的征程中屡遭挫折,历经磨难。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的是空前险恶的国际地缘环境,以及国穷民弱的社会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建立独立自主的国民经济体系,尽快完成工业化历史进程,是最为迫切的首要任务。
在我国工业化起步的进程中,通过了“工占农利“的原始积累方式,人民公社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积累的重要保障。
“工占农利”,即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原材料和劳动力的绝大部分, 都应由合作社或人民公社提供。在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由于商品经济贫乏,完成工业化的原始积累难度极大。
实践已经证明, 在当时我国的历史条件下, 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劳力和原料只能通过“剥夺”农村经济即所谓“工占农利”来实现,而统购统销就是实现“工占农利”的主要形式之一。
“工占农利”并非新中国首创,当时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苏联,在其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就是以类似于人民公社的集体农庄作为制度保障,以“义务交售制”和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等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原材料等物质基础。
不仅仅是新中国和苏联,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几乎都将“工占农利”作为工业化原始积累的主要途径。
与这些国家相比,由于有了人民公社制度的有效保障,中国的“工占农利”不仅运作高效且成果显著。
据经济统计资料显示,农村人民公社期间, 我国农村为工业化建设提供了约5400多亿元的资金, 年均高达210多亿元。若按每个农业劳力平均计算, 每位劳力年均向国家提供的剩余资金多达80余元。
在当时农村温饱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农业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积累的资金之巨,持续时间之长,农业劳动力的人均奉献占其收入的比例之高, 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是不多见的,在这背后体现的是中国农民吃苦奉献的精神。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中的农业管理体制,有效地将分散的、效率低下的农业生产统筹起来,形成了集体化、合作化的生产模式,确保了从农业抽取的资金顺利地应用到工业化建设中。
如果没有人民公社作为制度保障,很难想象我国在短短二十余年,就能初步完成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但人民公社的这一历史作用,往往被很多人忽略了。
另一方面,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生产并非停滞不前的,通过大规模地兴修水利、挖沟通渠等人力劳动,发挥人多力量大的优势,我国迅速完成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在这些基础设施的支撑下,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农业生产条件有了显著的改善,广大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具体的农业经济指标统计显示,人民公社时期我国的粮食产量由1958年的2亿吨增至1982年的3.5亿吨, 增幅近75%, 保持了略高于人口增长 (同期我国人口增加56%) 的发展势头,农业产值的年均增长率为3.2%,农村用电量增长了285倍,农机总动力增长了136倍,这些指标的增长率远高于同期的很多国家。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实打实的发展成绩,是在“工占农利”的大背景下取得的,这也就更凸显出成绩的来之不易。
以如此贫穷落后的基础和较短的时间, 完成如此规模的农业现代化伟业, 除了大量的物质投入和全国上下的努力之外, 健全有效的人民公社制度无疑也为此做出了无以替代的贡献。
人民公社时期,中国社会经历了文革等各种政治运动,国内局势出现了一定的动荡,但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生活却保持了相对稳定, 这也为拨乱反正以及改革开放创造了条件。但人民公社的这一历史作用,显然被学术研究界长期低估和忽视了。
人民公社制度之所以能平稳运行二十余年,依靠的不仅仅是强有力的行政管理,还有一整套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包括了社会救济、扶贫机制、农村合作医疗等很多方面的内容,这些制度充分显示了集体主义的优越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社会救济方面,对生活困难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员进行救济与照顾,对应享受优待的特殊家庭实行定工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医疗合作方面,建立三级医疗管理体系,仅设置“赤脚医生”一项, 就将中国的医护人员比率提高了一倍,血吸虫、疟疾、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病率和致死率相比解放前大幅度下降。
应该说,农村人民公社在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承担了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历史使命。当这一使命完成后,面对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日益增长的人口压力,人民公社僵化的行政管理体制、低下的农业生产效率等劣势越发凸显,变革人民公社制度也就成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人民公社时期, 我国农业生产以种植业为主, 种植业又以粮食为主的农业产业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第一产业从业人数的比重高达70%,大量农村剩余人口被框死在有限的耕地上。
这也就说明,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农村的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基本停滞, 期间增加的数亿农村人口, 都被城乡分隔的户籍、粮食供给、就业、以及住房和教育等项制度安排限制在原有的土地上, 长期处于贫困和半失业状态。
因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人民公社的制度缺陷就越发明显,人民公社本身又无法克服这些缺陷,人民公社的消亡和在公社体制内孕育出新的制度模式是不可避免的历史之路。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悄然兴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上是脱胎于人民公社体制中曾经存在过的包产到户、家庭副业的经济模式。
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非无源之水,而是对人民公社制度的继承和革新。两者虽在赋予农民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占有之权上存有明显的差异, 但都是在保留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 沿着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分离的思路进行的变革与调整, 因而在制度的沿革上它们是一脉相传的。
作为新中国农村发展史上持续时间长、影响深远的社会制度,人民公社固然有着各种先天性的缺陷,但它在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出色地完成了自身的历史使命。
因此,必须从事物发展的两面性辩证地看待人民公社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评价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这不仅是对历史的负责,更是对人民的负责。
人民公社的利弊
法律分析:在中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人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经历的一个历史过程,这也是毛泽东思想对马列主义的一个继承和发展。人民公社的意义在于它是新中国走向富强的基础之一。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在建国后的一次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
法律依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二 、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 、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农村人民公社的后人评价
农村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建国初期我国是十分落后的农业国。国家采取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优势实施“以农养工”和“用农民集体力量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策略,顺利实现了依靠农业积累建立工业化基础,以集体优势建成了一大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工业化基础的建立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今后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打下了坚实基础,人民公社在那个阶段的积极作用是无法替代的。但长期执行一种体制甚至僵化,那必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从意义上来说,其实“人民公社”就是现在的乡政府机构,其作用就是起到政府督导作用。那时响应毛主席的“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号召,一般人民公社都会有规模不一的防空洞以及简单的防御工事,以备战备之需。
后经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同时,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把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的各种事务。
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有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已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原有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经济组织实际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失去了商品生产者应有的地位和活力。政社不分也削弱了基层政权机构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就必须对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彻底改革。 这一改革经历了3个阶段:1979年3月至1982年12月,全国有9个省、直辖市的213个公社开展试点工作,有5个县全部建立了乡政府。1982年12月至1983年秋,新《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要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府,保留人民公社作为单纯的经济组织。各地继续扩大试点。1983年10月至1984年底,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1984年底以前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到1984年底,已有99%以上的农村人民公社完成了政社分开工作,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并建立了92.6万个村民委员会。 全国农村普遍实现政社分设后,原来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存在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生产资料的占有由生产队向生产大队、再向公社逐级过渡的关系,这样原有的人民公社也就不复存在了。政社分设后,农村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再自上而下强行推行某一种模式,既调整了生产关系,又改进和加强了农村政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