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改革政策指南,国家政策扶持科技型企业

我们一直认为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体,对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地具有一定的助推作用。因此,科技型企业改革创新发展也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的内容。

撰文/知本咨询国企改革数据中心副主任 王娜

尤其是当前,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创新发展面临了哪些问题,能否利用相关政策去解决这些问题,也是我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和了解中央层面的科技型企业改革政策,来看下当前的政策能否助力科技型企业进一步改革创新发展。

今天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展开具体分析:

当前中央科技型企业改革政策完备性如何?

当前科技型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实践中面临哪些新的问题?

科技型企业如何用足用好政策,去解决上述问题,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中央层面科技型企业改革政策体系已相对完备

我们将科技型企业改革创新发展看做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改革涉及到了创新人才机制、科技创新与科技投资、创新财税政策、科研成果转化与产权化政策的改革以及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六个模块。因此,我们也从这六个方面对科技型企业改革政策体系进行了分类。

从中央层面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实可以一直追溯到20年以前。在2002年的时候,中央层面开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长期激励,之后到推动科技型企业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出台,再到税收的优惠政策出台、以及鼓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投资的政策出台。

再到这几年期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科学进步法等政策出台。

可以看出,当前中央层面的科技型企业改革政策体系已经相对完备了,涵盖了科技型企业改革工程的方方面面。也说明,作为国有科技型企业,我们在改革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基本上都是可以利用相关政策去解决和突破的。

同时,我们对当前中央层面科技型企业改革创新政策进行了大数据统计分析,可以看到在每一个领域,都有不少的政策出台。

根据公开渠道整理,截至2022年3月,中央层面科技型企业改革政策体系中,科技创新与科技投资政策数量最多,体制和股权改革类政策相对较少。可见,科技创新与科技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权化是这几年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关注点。

这体现出,当前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要求逐渐提高,因此提供的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也逐渐增多,给予科技型企业更多的科技投资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支持等。

二、当前科技型企业改革面临六大新问题

对于当前的国有科技新企业来说,在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哪些问题?能否通过相关支持政策去解决呢?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科技型企业还面临其他问题,这里我们总结下,当前科技型企业改革创新发展面了六个核心问题。

未来国有科技新企业要进一步创新发展,如何去解决这六大核心问题呢?

我们认为:需要学习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三、用好用足政策突破现有发展困境

1.正确理解国有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改示范企业的关系?

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的界定,可以从财资4号文和54号文中进一步了解,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没有规模的划分,只要满足条件的大中小型的企业都属于国有科技型企业。

科改示范企业都是从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选择出来的进行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示范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都是针对中小企业而言的,当然专精特新企业一不定都是科技型企业。

所有国有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三者之间有交集也有区别。

对于专精特新和科改示范企业有么有必要的联系?

实践中,专精特新与科改示范企业之间的联系是越来越紧密的。

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就考虑聚焦国有重点工业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来进一步充实“科改示范企业”,聚焦培育更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科技领军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通过“科改示范行动”与专精特新企业打造的联合,共同提升国有科技新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2.科技型企业科创属性的“4 5”评价体系

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我们是可以参考科创属性的评价来去进一步补充界定的。同时,作为科技型企业,其中一个发展目标是要在科创板上市。要进行科创板上市,是必须要进行科创性评价的。

所以,科创属性评价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改革改革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来评价科技型企业的科创属性呢?

其实,早在2020年3月,中国证监会就出台了我们称之为“最具定量卡尺作用”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文件,提出了3 5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3个常规指标,和5个例外条款。

在2021年的时候,中国证监会对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又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提出了4 5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

这次指标体系,增加了1个常规指标,5个例外条款基本不变。增加的一个常规指标就是人才投入指标,人才投入指标的增加,充分体现出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所以,新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说明想要做一个科技企业,就要从四个维度定量的、硬件的进行考核。

五个例外条款,是对4项常规指标的进一步补充。如果有些企业没有达到上述四个常规指标,但是如果符合5个例外条款之一,也是可以申报科创板上市的。这5个例外条款,在本次修订中基本没变。

3.科技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型企业

科技创新投资所需的资本来源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如何去寻找这些资金,来加大自己的科研投入,进一步提高科研能力呢?

我们认为当前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需要大量创新资金支持,主要来源有有企业研发投入、财政科研经费以及社会资本。

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应该如何引入社会资本呢,进一步地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我们认为可以充分利用科技创投基金。

近年来国家也在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各类创投基金成立,并发挥相应的作用。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国科发资〔2018〕19号),规定共同开展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作,加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中央企业创新类投资基金的合作,合作点就是等科技创新领域和方向。

怎么合作?政策指出要构建多元化的创新投资主体,要联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成立专业化创业投资基金。

说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可能会有朋友比较陌生。下面,我们来介绍下这个基金的基本情况。

2021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176号,以下简称“176号文”),明确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细则。

基金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重点是为了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财政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基金投向:拥有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比如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

支持方式:主要是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进一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子基金怎么设立和管理呢?

176号文也给出了详细答案。子基金必须是由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或者地方政府投资基金共同设立,同时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也可以参与设立。具体管理要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对于子基金的出资额也有一定限定,要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不能作为第一大股东,只能按照子基金总额的10%-30%出资,不能对子基金进行了绝对控制。

子基金投向与母基金基本相同,投资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企业,出资额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并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

科技创投基金的成立,有利于社会资本快速进入科技型企业,加速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4.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逐步完善

科技型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形成的科技成果应该怎么进行评价?这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是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科技成果形成后,有没有价值?能不能进入市场?都需要先经过评价,才能有定论。

对于科技成果如何评价,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提出了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

首先,明确科技成果评价五维度。

26号文提出,要全面准备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件价值,从这5个维度去评价。

其次,明确多元评价主体。

科技成果评价谁来评?26号问提出多方“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如果要从“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等维度全面评价科技成果,仅仅依靠行政人员或者技术人员是难以实现的,所以才强调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科技成果评价,才有可能实现对科技成果的全面评价。

带入到企业层面,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同样是需要组织多方共同参与,一方面是组织内、外部专家共同参与;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组织不同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成果评价,才能真正实现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全面准确评价。

最后,科技成果评价要形成长效机制。

以往的科技成果评价,往往是“一锤子买卖”,在成果鉴定或者评价完毕后,没有组织或者机构对成果进行跟踪和关注,无法得知科技成果转化后产生的效益如何?很容易导致科技成果评价的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

聚焦到企业层面,我们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同样要避免一锤定音、一锤子买卖现象发生。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对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评价,以及对科技成果从验收评价、转化评价到转化效益评价相结合的长效评价机制。

5.综合采用多种激励方式激励核心员工

核心技术团队和人员怎么激励?想必这是科技型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了,如何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如何激发人员创新动能,是我们一直关注并将持续关注的问题。

说到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我们会想到很多很多的关键词,比如差异化薪酬、返聘、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工资总额单列、中长期激励工具、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等,那科技型企业如何利用相关政策去落地这些激励呢?

一是,经理层成员可以落实差异化薪酬。

2019年发布的《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 号,以下简称“302号文”)提出,科技型企业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要推动差异化薪酬。虽然是针对双百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来说的,但是其他科技型企业是可以参照执行的。当前,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薪酬,经理层成员内部基本是可以实现的。

二是,核心科研骨干人员可以实施返聘,且薪酬不变。

对于核心科研骨干人员返聘,302号文也提出,科技型企业的核心科研骨干人员退休后,可以根据企业需要,继续返聘。返聘后,仍可以继续参与科研工作,并提出要给予“合理报酬”。合理报酬意味着返聘后的核心科研骨干人员的待遇可以不变。

三是,高端人才可以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

科技型企业也是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的分配方式的,当然是有前提的。2019年发布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提出,对于全时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才可以实施。

所以,只有高端的科研人才才可以去实施所谓的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及项目工资制。同时,这些高端人才的薪酬是可以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进行单列的。

四是,科技型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单列。

科技型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是可以单列管理的,比如2019年发布的《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科技型企业可以实施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也就是单列管理,当然非科改示范企业,其他科技型企业也是可以参照执行的。

另外,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科创规〔2020〕15号)提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工资总额,也是可以单列管理的。

科技型企业的工资总额单列管理,能够加大企业中长期激励范围和力度,对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是,注重中长期激励工具选择。

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选择哪些中长期激励工具呢?

专门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激励工具有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分红激励又包括项目分红和岗位分红,主要是参考财资4号文和54号文来去执行。

对于科改示范企业,除上述激励工具外,也可以采用超额利润分享激励工具,具体可以参考《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文件。

当前,科技型企业还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虚拟股权、员工跟投等多种激励工具,来激励科研人员。

作为科技型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去选择适合的激励工具。

六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们来回顾下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务科技成果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一是职务科技成果必须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中形成的科技成果。

二是职务科技成果必须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满足上述任意一个条件,都可以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

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激励措施呢?有现金激励、有股份激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激励。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4号文、54号文等政策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包括“3个50%,1个5%”,这里有现金激励和股份激励。

关于所有权和使用权,2020年出台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提出,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先从试点开始。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所有权?

128号文要求,研发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或者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归研发单位所有的情况下可以赋予成果完成团队或者个人该项成果的所有权。也就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由国有单位转变为国有单位与个人混合所有。

同时,研发单位也可以赋予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不低于10年,这一点是重大创新和突破,充分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更大程度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无论是所有权还是长期使用权,128号文的发布给的一个信号是,职务科技成果从此走向了“先确权、后转化”之路。

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中的现金激励,应该如何进一步落地呢?

2021年4月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提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要给予现金奖励,现金奖励要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总,但是不受绩效工资总量的限制。

这一项举措,进一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释放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和积极性。

6.企业和个人要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国家大力推动创新发展,对科技型企业也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对于科技型企业和员工来说,如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减免相关税费是一个非常实在的问题,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一是,科技型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

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根据企业自身创新属性,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投企业?如果是,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应高新技术企业、创投企业来说,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的,可以减免一定的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要是对初创的科技型企业直投满2年,将会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

2018年发布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提出,对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如果是自用、无偿或出租给在孵化对象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的。同时,给在孵化对象提供的孵化服务收入,是免征增税的。

当前,很多国有科技新企业都有自己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平台,这些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以利用上述政策来实现税收优惠。

二是,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可以加计扣除。

作为科技型企业你有没有进行研发投入,对应的研发费用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可以减免一定的所得税。

2015年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提出企业在实际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实际研究费用,是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

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有没有更优惠的政策呢?是有的。

2022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以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惠力度大大提高了。新的政策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现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提高了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同样是提高了50%的比例。

三是,科技型企业员工用好政策享受所得税递延优惠。

科技型企业员工如何享受税收优惠?这里主要是针对员工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如何实现递延。核心政策是2016年出台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部分情况下可以实行所得税递延。

一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获得时可以暂时不缴纳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缴纳。缴纳时,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获取成本之间的差额来算,按照20%的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

二是,针对上市公司可以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个人可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对应股权的,可以选择实施递延所得税。

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改革与创新都在向纵深推进,我们已经走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改革创新发展之路,唯有坚持不懈,才能实现最终目标。

来源:混改风云

编辑丨叶子

▫ 本文亦在今日头条、大鱼号、一点号、百家号、企鹅号、快传等平台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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