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圣泉集团(830881)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收购多家企业及剥离部分资产,构成重大事项。因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延期复牌。
2017年8月14日,圣泉集团因在筹划重大事项开始停牌。
圣泉集团称,目前,公司及相关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事项相关事宜,关于资产收购,公司现已初步确定了拟收购对象,正在对部分标的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和尽职调查,并就收购价格及方式等细节展开谈判;关于资产剥离,公司拟剥离部分类金融资产,公司正在积极寻找潜在交易对手方,并与其进行商业谈判。
公开信息显示,圣泉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报送了上市的辅导备案材料,目前正在接受国泰君安的辅导,辅导期自2017年11月13日开始。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7年中报,圣泉集团股东户数达3826,并且存在三类股东。
犀牛之星(ipo3.com)自选股显示,圣泉集团主要从事树脂及新材料、大健康、生物质和生物医药等四大产业的综合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创新型的生产制造企业集团,同时也是一只石墨烯概念股。
2017年上半年,圣泉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2.4亿,同比增长37.78%;净利润2.35亿,同比增长20.44%。
本文源自犀牛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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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泉集团为什么会停牌了呢?
圣泉集团宣布,由于公司正在策划重大事件,为避免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A公司在开盘时暂停交易,并在公司披露相关事宜后恢复转让交易。根据通化顺新三板数据,盛泉集团已登陆新三板。目前,它属于创新层。交易方式为做市转让。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铸造材料和酚醛树脂。
圣泉集团表示,公司及相关方正在积极推动与本次重大活动相关的事宜。在资产收购方面,公司已初步确定收购目标,正在对部分目标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和尽职调查,正在就收购价格、收购方式等细节进行协商;关于资产剥离,公司计划剥离部分金融资产。公司正在积极寻找潜在的交易对手,并与他们进行业务谈判。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圣泉集团主要经营树脂和新材料、大健康、生物质和生物医药。是中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之一。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在登陆新三板之前和之后,它曾多次进行IPO,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
投资时报研究员在查阅公司招股说明书时指出,近年来,圣泉集团的业绩增长率有所下降,许多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这些产品还因涉嫌虚假宣传而被曝光和处罚,这大大降低了该公司的形象,给其上市前景蒙上了阴影。圣泉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还表示,该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除合成树脂、复合材料和生物质化工外,还涉及医药卫生、能源、软件和贸易等业务领域。如果内部管理不善或行业市场形势发生不利变化,部分子公司可能存在持续亏损的经营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的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