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下丨出行必经道路拥堵严重业主经常被堵在家门口

广安路辅路上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着车辆

  市民反映:

  “我们小区北侧的广安路辅路早晚高峰期实在太堵了,业主们出行困难。”近日,浐灞生态区振业泊公馆的一名业主向“钟楼下·民生热线”反映,他们小区北侧的广安路辅路由于占道停车、道路窄、车流量大等原因,经常拥堵,业主们上班或者回家往往被堵在家门口。

  记者调查:

  振业泊公馆位于浐灞生态区广安路800号,东三环安邸立交西侧约一公里处。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振业泊公馆南侧的北牛寺村没有拆迁改造,小区南侧的道路未打通。目前,业主们开车出行,要从小区北侧的广安路辅路向东走,然后根据自己的目的地,在东三环安邸立交下面的转盘左转、掉头或者右转向南,小区北侧的广安路辅路是业主们出行的必经之路。可是广安路上自西向东行驶,要从小区东侧东三环安邸立交下转盘左转、掉头或右转的车辆,也需提前从小区北侧人行天桥下一入口进入广安路辅路。而在人行天桥东侧不远处就是小区的一个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时不时也有车辆汇入广安路辅路。该小区业主柯先生告诉记者:“小区业主的私家车需要在这条路上通过,又有到东三环安邸立交下面左转、掉头或右转的车辆汇入,导致辅路上的车流量很大,而辅路只有车道,南侧非机动车道被私家车占了,路窄车多,经常拥堵。”柯先生说,早晚高峰期,广安路辅路上的拥堵距离很长。

  “为了解决北侧广安路辅路拥堵的情况,我们小区里进行意见征集。多位业主建议把小区北侧广安路辅路加宽,及时清理辅路上的占道车辆,缓解拥堵。”柯先生说,他们几位业主代表先后到西安交警港务浐灞大队和浐灞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反映过情况。

  那么,振业泊公馆业主的出行难问题如何解决?大家的诉求能得到满足吗?5月31日,交警港浐大队负责民警回复称,经现场勘查,目前振业泊公馆北门广安路辅路没有增加车道的条件,拓宽道路由市政部门负责,交警会跟市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针对辅路上非机动车道的占道停车问题,已安排警力处理。此外,负责民警表示,小区东侧安邸立交下车道上的标线进行了升级,尽最大可能保障车辆顺利通过。

来源:文/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姚瑞丹

钟楼下丨出行必经道路拥堵严重业主经常被堵在家门口

车堵门口怎么处理?

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依法协同处置,迅速控制事态。

在一些基层执法中,对业主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的行为如何处置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不宜介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

交警是车辆的主管部门,堵小区大门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属故意行为,应当由交警部门从严处理,不听交警制止拒绝驶离的,由交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

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应当由派出所处理。

法理评析:

物业机构无法定处置公权:

小区大门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多数人进出、停留、使用的场所,而小区大门是虽供相对特定的居民进出使用,但仍然属于公共场所秩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小区不断涌现,当前很多居民小区的人群聚集量远远超过一些车站、公园、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小区大门连接着小区内外道路,一旦遭堵塞,造成的影响不亚于一般公共场所。实际上,居民居住区即小区在内部就是一个小社会,路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性,使用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其安全的公共性更是不容置疑。

小区不是法外之地,公共秩序是公法调整的内容,国家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机构是私法组织,无权调整管理应当由公法调整的公共秩序。

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对于小区发生的汽车堵门警情,推给物业企业进行处置,反映了公权力的缺位和傲慢,只会使矛盾激化。

钟楼下丨出行必经道路拥堵严重业主经常被堵在家门口

业主把车停在小区门口堵门,可以叫拖车拖走么?

业主把车停在小区门口堵门,可以先与车主协商把车移走,对驾驶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由执法机关采取拖曳措施。

小区门口也是通行路段,同样适格《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范。

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影响车辆和行为通行等,属于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应受到处罚。同时,对驾驶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由执法机关采取拖曳措施。

根据《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条例

第四十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

扩展资料

《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传唤;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容:

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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