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供”“专供”
这些字眼看上去就自带光环
有了它们的加持
仿佛商品就成了精品
连带着买了它就成了人生赢家
等一下,你确定……
真的是“特供”“专供”吗?
实际上
广告宣传、商品包装上
是不能随便使用“特供”“专供”
以及类似内容的哦~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但是在市场上,总有些企业拿“特供”“专供”作噱头,暗示自己的产品有特殊来源或者功效,通过虚假宣传提升品牌销量,甚至卖出远高于实际价值的天价。
这样的广告宣传
不仅涉嫌违法
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以“特供”“专供”名义宣传,还容易演变成潜规则,购买、享用特供、专供产品被渲染成身份的象征,助长不良风气。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
开展“特供”“专供”广告集中查处行动
强化广告导向监管
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根据专项行动要求,监测排查后确属违法违规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删除商品信息或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予以查处。
六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清理整治“特供”“专供”等内容专项行动现场图片
清理整治重点
以下内容的商品或广告
作为本次行动清理整治重点
1、含有“特供”“专供”中央和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
2、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的;
3、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
4、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5、重点针对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以“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行为。
典型案例
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餐盘垫纸上印有“德清源鸡蛋,专供中南海领导人和奥运健儿,不含激素、抗生素”字样广告,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
小编提醒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注意商品是否含有“专供、特供”等内容
如有发现请拨打12345、12315
或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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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城市频道
2008年的国检特供酒是真的吗
特供酒水很深,谨慎购买。犯罪团伙号称为某某单位“专供”“特供”高端白酒,其实是从外省采购来商标、瓶盖、防伪标识,从酒店回收正品酒瓶,把散装酒灌进去,贴标组装,通过下线经营的酒水门店向熟人或慕名而来的消费者售卖。成本几十元的散装低端酒,层层加价后,卖到消费者手里高达每瓶上千元。这就是“专特供”的真相。事实上,十八大以后,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就被禁止了。2012年第四季度,工商总局等10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行动。2013年,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被禁的标识还包括:“××部门特供”、“××机关专供”、“××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会议特供”、“××活动专供”、“××礼堂专供”,“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禁令之下,还有人在挣扎。前几年,一些地方发现,有的生产经营者还拿“专供”“特供”打广告。比如在辽宁省,个别生产经营者利用“内部特供”国家机关名义推销酒类商品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2016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展开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辽宁、陕西等地都出手清理整顿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的广告。所以不光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特供”“专供”不被允许,拿“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的噱头打广告,都是违法的。现在去网购平台上搜索关键词“特供”“专供”,白茫茫一片很干净。三十四号供应部的“假特供”
21世纪以来,在商品化社会,“特供”成为不法商家敛财的工具。
针对此种乱相,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
紧接着,2011年9月至10月,工商总局曾会同商务部、工信部、质检总局对实体市场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共督促相关企业撤除违规标识115万件,监测广告194万条(次),立案查处案件53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