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原则上公司是要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如果公司借某种原因,不开具这个证明,结果会怎样?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案例(由陈曦律师分享):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8日,周大伟与ZJ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工作期限为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2012年11月8日,周大伟向银行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2012年12月4日,银行书面答复因周大伟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周大伟的辞职。周大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裁决】
仲裁委于2013年1月9日作出裁决:
一、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
二、银行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大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银行不服,将官司打到了一审和二审法院,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基本一致。
2014年3月20日,周大伟再度申请仲裁,要求银行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也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
【终审判决】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终审判决: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本案中,本院已生效的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鉴此,从2012年12月8日开始其与银行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为解除状态。
银行一直未能给予周大伟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周大伟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周大伟提供的ZS银行南通分行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周大伟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上,周大伟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本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案件教训】
公司在员工离职时,一定要开具离职证明,并做好备录(要求员工填写已签收离职证明),以免出现以上案例,对公司来说是非常不利。
*本文来源于三茅网(sanmaohr),如欲转载及内容合作,请联系原作者。
离职证明必须要开吗
必须要开。离职证明是必须要开的,离职证明作用如下: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离职证明?
通过离职证明可以证明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
3、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
4、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5、 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同时,离职员工要转出人事关系或是续接社会保险等,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职时,离职证明也是许多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要求其必须出具的证明。
注意事项:
1、开离职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2、开离职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离职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3、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4、离职证明最关键的一点是内容属于基本信息,应该具备客观性,不带主观性。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