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

具体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你知道吗?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你知道吗?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般是看过错方在谁,然后才确定经济补偿的金额。那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1.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三种。

员工在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是不需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公司并没有过错的,那么也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和过程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除了这三点以外的其他情况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随意开除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的公司;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工资。

也就是说过错方在用人单位,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工资。

每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作。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按照1年计算,赔偿1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那么需要支付员工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

劳动者非本人的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的,劳动者在新公司的工作时间也要合并算入新单位的工作年限。除非原单位已经支付过经济补偿金了。

3.月工资也是有标准的。

月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也不能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就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每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员工的经济补偿,最多可以补偿12个月的工资。所以很多公司都不轻易开除员工,会给劳动者穿小鞋,让员工自己主动离职。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一、 劳动合同法 解除终止和 经济补偿金 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 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 签订劳动合同 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 劳动合同 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 法规 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在劳动法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那么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劳动者在工作的同时也要了解这方面的权益,合法的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还是要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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