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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率笔谈】按
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一个业务场景,某中小企业,账面利润不高、现金流不多,老板也善于精打细算。但到了年底,老板却愿意斥资几百万购买豪车,让人匪夷所思。这里除了我们通常了解的彰显经济实力或者炫富原因外,背后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节税”。那么,针对这种有违常规的操作方式,企业到底“节”了多少税?有没有法税风险?我们做一期分享。
【律师观点】
一、“节税”分析
以我们接触到的一企业老板斥资200万购买迈巴赫S450为例,该市区企业系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25%。其年销售收入为4000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净利润为450万。年终近至,该企业老板未打算将利润用于分红,而是让财务拿出其中的200万购买了豪车。财务取得豪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计入公司的经营资产,并将发票用于抵扣。企业老板经过如此操作,就产生了如下税务效果:
1、企业购买豪车,“节”约了消费税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小汽车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是普通小汽车仅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而超豪华小汽车(不含税价格130万以上)不仅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还要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那么,如何理解“节”约了消费税?
汽车制造商在生产销售超豪华小汽车时已经向税务部门缴纳了消费税,该部分消费税在价格上是随着销售而转移。结果上看,无论是企业购买还是老板个人购买,都避免不了生产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但对于加征部分的10%消费税就不一样了,如果经销商或厂家直接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则需要加征10%消费税;如果是销售给企业,由于企业并非消费者,无需加征10%消费税。
因此,相比老板个人购买超豪华小汽车,以企业名义购买,可以节约10%的消费税。
以200万含税价为例,企业购买汽车可以“节”约(200/(1 13%))*10%=17.7万元消费税。
2、企业取得豪车发票,“节”约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根据现有政策规定,企业取得汽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使是为公与为私混合使用,都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
以200万含税价为例,企业购买汽车取得的专用发票所含的进项税额为(200/(1 13%))*13%=23万元。因抵扣销项税额,为企业“节”约了增值税23万元。同时,因抵扣而减少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为23*(7% 3% 2%)=2.76万元。
以上合计节税23 2.76=25.76万元。
3、企业取得豪车发票,“节”约了企业所得税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购买汽车应计入固定资产,通常选择按5年折旧,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根据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最低年限为4年。换言之,即使按照税法的最低年限4年计提折旧,企业年底购买汽车,也没办法在当年计提折旧计算成本费用。如此,老板意图购买豪车在当年大额税前扣除的希望就会落空。
如何破解?
其实,在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就允许企业针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的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大概率会延续)。
因此,企业购买的汽车属于上述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在购买汽车后,税法允许企业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回到本案例,经选择一次性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0-200*(1 10%)/(1 13%))=255.3万元。此处注意的是,因200万含税价中的增值税已经抵扣,在计算成本时应予以剔除;同时,企业购买汽车需要另行缴纳10%的车辆购置税,在计算成本时也应予以考虑。
经上述操作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5.3万元,不高于300万元,并结合企业其他条件,恰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现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负率为2.5%);对于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负率为2.5%)。
据此,企业购买200万元迈巴赫S450后,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2.5% 155.3*5%)=10.3万元。若企业没有购买汽车,按当年450万净利润计算,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50*25%=112.5万元。
以上合计节税102.2万元。
4、企业购买豪车,为老板“节”约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
假设企业赚取的利润全部用于股东分红。在没有购买汽车之前,企业老板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450*(1-25%)*20%=67.5万元。购买汽车之后,企业老板则仅需缴纳个税(255.3-10.3)*20%=49万元。
以上合计节税18.5万元。
综上述计算,企业老板以企业名义购买汽车后,共节税17.7 25.76 102.2 18.5=164.16万元。该节税金额几乎是一辆迈巴赫的价格。除此之外,企业老板因使用汽车产生的保险费、油费、保养修理费、通行费等费用,亦作为税前列支,也可在每年实现“节”税效果。
算到这里,你就深刻明白为何企业老板对购买豪车趋之若鹜。
然而,事出反常必有妖,企业这种处理行为是否真的百利无害,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法税风险分析
1、企业突击购买豪车行为,不符合企业“真税筹”的三性要件,属于“假税筹”
从“节”税的角度,我们不得不佩服本案中企业老板的高明和智慧。其同时利用了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及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率极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合法性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也应当引起注意,当从一个理性人乃至常人的角度进行思考时,如果企业的一项“节”税行为有违常理,那么它还是可靠的合法行为吗?
对此,我们曾在《金税四期对企业法税合规的影响及应对?》一文中,独创了判断“真假税筹”的三性要件标准,即: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只有当一项“节”税行为同时前述三性要件时,才能称得上安全可靠的“真税筹”。一旦不满足其中一项要件,我们企业就应当警惕,很有可能面临税务部门追补税款的风险。
回到本案例,虽然,企业老板购买豪车取得发票的行为是真实业务,凭票抵扣税款并利用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节税也有政策依据,但是,企业老板的这种行为有违常理,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从三要性要件出发,该案例的“节”税行为不是真税筹,可能面临税务追补税款的风险。
在此,可能会有人认为,这是我们个人所做的主观判断,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没有实务处罚案例参考,既然业务系真实且有政策依据,那么就不存在违反税法的情形。据此,我们再着重分析下税法领域的合理性标准。
其实,我国早在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将其作为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转让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的一般兜底性调整事项。依据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按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就是合理性判断的法律依据之一。
针对何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解释为,“系指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但缺乏具体明确性。此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又进一步指出,“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三)安排实现的方式;(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六)安排的税收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一项避税安排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但该政策仍然没有解决何为“商业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我们认为,判断一项行为是否符合“商业合理性”,应站在一般企业的判断标准,并结合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判断是否具备经济效益或必要性,或者是否超出一般必要性。如果一项行为,在结果上产生了明显的避税效果,且不具有前述“商业合理性”,则应当认定为违反“合理性”要件。本案中,企业老板在年底突击购买数百万之巨的豪车,明显超出必要性支出范围(甚至有些企业可能就没有必要性,例如:纯开发型的游戏公司),不具有经济效益,行为异于一般企业,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因此,本案企业老板以购买豪车入账的行为,可能会遭到税务部门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最终面临补征税款及利息的风险。而且,税务部门追补的期限为10年!10年!10年!
所以,企业老板购买豪车的行为,在当下甚至未来几年里没有风险,不代表未来10年都没有风险。
需要着重提醒的是,(去年)2021年6月7日,审计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的《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四)涉税涉票问题依然存在。共发现偷逃税款等问题线索9起,涉及金额18亿多元。多发生在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等领域。”
据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企业老板通过购买豪车冲抵成本的行为,未来将是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企业老板务必引起重视。
2、企业购买豪车用于老板个人使用,相关支出与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不少企业老板存在这样的误区,以为汽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即使车辆用于私人和家庭使用,因此产生的油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通行费等,就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其实,这种因误解或故意实施行为,会给企业留下税务风险的隐患。依据税收法律相关规定,企业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得税前扣除。可能有人会进一步提出,企业公车通常都是公私混用,实际操作中税局很难确定私用部分的支出。但是,就本案例而言,企业反常购买豪车的行为一旦被税局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局极有可能会就此认定相关费用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由此,企业就可能会面临税局补罚税款的风险。
3、经外部融资且有对赌上市要求的企业,可能引发违约风险
经历过外部股权融资的企业应该都有体会,外部投资人在确定入股企业时,一般会签署长达几十页的增资协议。有关协议条款的表述涉及专业术语,语句复杂,通常较难理解,不少企业老板也就不太关注合同内容以及条款本身含义。殊不知,本案例中企业老板购买豪车的行为极有可能违反增资协议的约定,触发违约事件。一般情况下,增资协议均会约定“投资方保护事项”条款,其中会提到创始股东对外投资、添置处置企业资产等限制事项,并需要征得投资人书面同意。企业老板购买豪车的行为极可能被视为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买卖或者超出预算范围,这种未经投资人允许的行为,就违反了增资协议的约定,可能会引发诉讼风险,甚至增资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对企业老板极为不利。对此,企业老板也应当引起重视,树立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