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之诉能查银行流水吗「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要求查阅公司银行流水能行吗」

股东知情权纠纷,大家一定不陌生。处理公司纠纷,大概率也会提起或应诉该类案件。办案过程中,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能不能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查阅还是复制……这类争议都会在处理案件时一一考虑。在股东能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日益明朗的时候,今天我们要灵魂拷问的内容如题,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将要求查阅公司银行流水列为明确的诉讼请求,是什么结果。

法条

首先,我们来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看完法条,答案是比较明确的,没提及。

我们再看司法实践。搜索了近期江苏省内涉及银行流水的股东知情权案件:

0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江成股东知情权纠纷[(2020)苏04民终3464号],常州中院认为原告主张查阅、复制公司账户银行流水超出法律规定的查阅范围,驳回了查阅复制公司账户银行流水的诉讼请求。

02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南通威德投资有限公司与沙明军股东知情权纠纷[(2020)苏06民终1035号],南通中院认为:原告要求查阅、复制威德公司向关联公司出借资金的银行账户开户明细和银行流水资料的主张,沙明军主张的上述资料属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范畴,财务会计报告中亦会有体现。法院确认股东享有知情权是一种赋权判决,只明确可查阅或复制的资料种类,而非明确具体的资料,故沙明军要求明确上述资料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同样驳回了原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银行流水的诉讼请求。

03无锡东方普兰德洗涤有限公司与杨劲松股东知情权纠纷(2019)苏0205民初6466号、(2020)苏02民终1451号。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包括交易合同、交易标的物种类数量、交易金额、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根据普兰德公司的陈述,该公司与佐恩公司的交易已实际发生,相关交易材料依法应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予以入账,故该部分信息应为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所涵盖,不再做单独区分。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同样驳回了原告对于查阅公司银行流水的诉讼请求。该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并未争议银行流水能否查阅的问题,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由此可见,在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时,对于涉及银行流水作为明确诉讼请求的,目前都没有明确支持。驳回的理由是超出法律规定、属于重复诉请等。不仅是江苏省内,包括北京、上海等各地法院,大多是严格按照《会计法》的内容判决支持知情权的诉请,其他超出的查阅内容请求作驳回处理。股东知情权旨在保护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正常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裁判思路也考虑各方利益平衡保护,杜绝权利滥用。该类型纠纷因诉讼成本不高、证据要求不高,故在股东纠纷中经常被用来作为诉讼手段以期达到其他的效果。该类型纠纷案件操作起来看似简单,但实践中的争议和困难并不少。本文的目的在于建议大家思考是否将银行流水作为明确诉请的时候,慎重考虑。如作为明确诉请又被驳回,反而一定程度上陷入被动。当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也期待各位同仁在办案过程中努力创新,另辟蹊径,获得精彩判决。

来源:张岚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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