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损坏租客东西怎么办,极品房东

有消息称:

刘先生在南昌市某小区租房居住,退房时却遇到了麻烦。在居住期间,刘先生不小心把一杯黄醋洒到了床垫上,留下一片无法清理干净的污渍,对此,房东项女士向刘先生索赔2500元。

刘先生不愿赔付,房东则认为床垫无法复原必须全赔。最终在民警协调下,房东答应先找工人尝试修复。

针对该事件,不同网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难以接受房东全部赔偿,表示:

(1)鸡毛蒜皮也找警察,房东适当要点就行了!还原价赔偿 !我要把房子弄脏是不是得去重新装修

(2)镶金边的床垫,直接抢不是更好

(3)赔钱是应该的,但不至于赔整张床垫

(4)让赔新的是什么强盗思维?什么东西都有个使用寿命,有折旧,既然你把东西租出去了,折旧成本是由出租人承担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东西有损坏需要赔偿,也不可能是按原价赔偿或是赔全新的,赔偿的多少也是看破坏程度。

可以说大量的网友感觉住户遇上了不讲理的房东,但是也有网友表示房东做的比较对,其表示:

(1)床垫2580是最便宜的了!好好的到床上吃什么醋啊?不是自己的房子更应该爱惜!复原不了把脏床垫买走,别耽误租给下一个租客!谁租房子愿租一个床垫脏的?

(2)损坏别人的东西难道不用赔偿?你去住酒店你把床垫,床单,枕头,沙发还有地毯,甚至是毛巾这些东西弄脏了都要按照价格赔偿的啊,难道人家房东欠你的?

(3)居然还有说房东要价高的?妈的我可以不要你赔偿啊,前提你给我100%恢复原样,床垫里外都要恢复,做得到么?做不到就少特么逼逼,拿钱来,不是自己家东西就不知道爱惜吗?特么的狗还知道不在自己窝里撒尿呢!

(4)醋啊!腐蚀性液体啊!里面弹簧锈了外面都看不出。怎么还叫能使用。。。。不能洗又无法拆。怎么复原。复原不了,要赔偿,很正常啊。看整体装修情况,是比较新。这床垫没用多久哦。而且房东说了,赔了新的,旧的让他拿走。租客不讲究,就该罚租客。房东若不诚信,就该罚房东。

对此,你们怎么看?

房东损坏租客东西怎么办,极品房东

出租房内房东的物品损坏了,谁应该负责维修呢?

出租房内的东西损坏了,也要看是什么情况,如果是非人力因素的损坏,那么就应该是房东自己出钱去维修。

首先,出租房内的东西无非就是租客自己的东西或房东的东西,如果租客搬进去的时候,就是一个硬装好的空屋子,所有的家电和家具都是租客自己买的,租客付的就是空房子的钱,并不包含所有的家电和家具,那么东西损坏以后,租客是需要自己去维修的,毕竟这就是租客自己的东西。

如果租客搬进房子的时候,所有的家电和家具都是好的,能够正常使用,但是租客在使用的过程中,将家具或家电损坏了,而且是人力损坏的话,那么就需要租客自己去维修,比如电视本来是好的,但是被租客砸烂了,家具被租客的宠物咬坏了,这些都是需要租客自己去承担的。

其次,如果是房东的东西,产生了非人力的损坏,而是属于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坏,那么是需要房东来解决问题的,比如房子里面的灯具,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短路,或者其他家具出现了短路的情况,这也是需要房东自己维修的。

另外,任何的家具家电在使用的过程中,都会产生程度不一的损耗,比如租闹漏客搬进去的时候是全新的沙发,但是住了一年以后看起来肯定会变旧,只要不是超出正常范围,那么就应该房东自己承担。

最后,如果租客的使用太“过度”,导致了东西出现了损坏,那么租客也是需液猛烂要自己赔偿的,比如不规范知厅使用电器,有的电器可能一年没有关过,那么出现短路或者损坏的情况是必然的,这样的情况也是租客自己承担后果,并且赔偿房东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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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电器的损坏责任和赔偿问题如何认定

1、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租户人为的损坏,一种是电器本身使用寿命以及品质的问题。前者情况应由租户支付维修费用,但报废的应进行打折赔偿。后者属于房东的责任,因为房东有 责任和义务 为租户提供安全可用的电器。 2、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他建议,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搭没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宽枝者、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 3、比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 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慎薯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 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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