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记者从郑州市社区医疗救治服务管理指挥部获悉,郑州市“新冠病毒感染者服务平台”将于今日12时上线试运行。
据介绍,郑州市“新冠病毒感染者服务平台”依托郑好办、郑政钉开发,旨在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有症状疑似感染者)提供药品代购、康复指导、协助转诊、协调住院等医疗相关服务,重点服务保障65岁以上老人、婴幼儿、基础病患者、孕产妇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重点人群。
郑州市“新冠病毒感染者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后,市民可通过“郑好办--防疫服务专区--新冠病毒感染者服务平台”,填写感染症状、个体诉求类型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诉求。市民诉求提交后,社区(村)工作人员和家庭医生团队将通过郑政钉--基层数字化工作台--我的待办查看市民提报的诉求,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服务保障。
据悉,随着系统上线试运行,这一服务平台的各项服务功能将在上线运行中持续更新完善。
操作简介:
市民登录后可以通过“提报诉求”填写相关信息(出现症状、诉求类型)后提交诉求,然后通过“诉求处理进度”查看诉求的处理情况,通过“我的评价”对已处置的诉求进行评价。
工作人员通过郑政钉-基层数字化工作台-我的待办可以查看市民提报的诉求。进入后可以查看本人的待办事项,并对下发给本人的任务进行查收/转派/处置。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王红
核酸检测企业末路: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目前行业的境况如何?
核酸检测企业的发展情况只会变得越来越差,很多企业的利润也有所下跌。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核酸检测的技术本身已经非常成熟,核酸检测的成本也非常低。与此同时,很多城市也失去了常态化核酸检测的必要性,这也意味着大家对核酸检测的需求会进一步降低。特别是在新冠疫情已经持续了接近4年时间以后,我们似乎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如此密集的核酸检测,这个方式反而会显得有些铺张浪费。
整个核酸检测行业的境况相对不太理想。
对于核酸检测行业来说,这个行业是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后的新兴行业,我们国内的核酸检运拦竖测企业也在新冠疫情期间旁大赚的盆满钵满。特别是当一个地区出现新冠疫情之后,因为这个地区会需要通过全员核酸检测的方式来防控新冠疫情,所以当地对核酸检测试剂的需求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之下,核酸检测行业曾经有过短暂的辉煌,但因为很多城市已经有效防控住了新冠疫情,所以各个城市对核酸检测行业的需求也在进一步降低。
我们也不能指望整个核酸检测行业一直赚钱。
以我个人来看,核酸检测行业占线本身就是短时间的现象,特别是当我们的核酸检测技术已经非常成熟的情况下,我们会发现核酸检测其实并不应该成为部分企业牟利的手段。与此同时,因为很多城市并没有出现新冠疫情,即便我们组织常态化的核酸检测,我们也会发现医护人员只不过在于通过核酸检测做样子罢了。如果情况确实如此的话,那么似乎根本就没有必要组织大面积的核酸检测。
最后,我个人并不认可衡戚这些核酸检测企业通过疫情来赚钱的方式,这种赚钱方式注定不可长期持续。
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如何保障?门急诊费用如何保障?官方解读
据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陆续印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及配套方案。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伍汪“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圆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三、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四、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文件要求做好“互联网 ”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 ”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文件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省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各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六、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文件要求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橘橘掘办服务不间断。
七、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地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