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笔者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谈几点思考。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类型。笔者建议以下4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要对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据此,上述案件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后移送审理。二是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综上,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与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案件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并办理立案手续,后者可以直接提出处分意见移送审理。三是案情简单的案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因此,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四是其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审查调查人自愿或主动认错认罚,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
关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笔者建议以下4类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是留置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二是审查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在定性、处理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案件。三是被审查调查人认识不到位、态度较差,对事实材料签署不同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对定性处理存在异议的案件。四是其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化运用。一是审理人员。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建议可以组成审理组进行审理,也可以由审理人员一人进行审理。二是审理时限。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相应缩短审理时限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三是审理谈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建议可以在征求被审查调查人意见后不再进行审理谈话;但有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经审批后进行审理谈话,即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被调查人对事实材料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要求向案件审理人员当面陈述的等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对相关程序进行适当优化,审理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如,审理后经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集体审议;处分决定书在作出后一个月以内送达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并履行宣布、书面告知等程序不能简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纪委监委 胡本祥)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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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姿者、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概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以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普通程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简易民事案件在内的一切民事案件。
一、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立法予以细化,认为以下几种案件,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做姿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进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这五类案件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迹胡薯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简单程序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 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 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不适用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 以上便是关于简易程序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它的理解不会再局限于名词解释这一点了,什么条件适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大家现在一定很清楚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正碧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高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举念举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