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翻车事故,车辆超载致人死亡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

积极抢救伤员并等待交警前往处理,

却还被判刑?

12月10日,当陆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造成两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时,石某某着实想不通。

今年7月2日上午7时许,广东某养护公司玉林项目部职工要到玉林绕城高速公路开展清洁卫生和喷涂油漆工作,石某某自告奋勇驾驶公司一辆小型面包车,搭乘该公司6名员工沿省道由沙田往玉林方向行驶,而搭乘的6人中有2人坐副驾驶室,4人坐在第二排,这6名人员均未系安全带,且面包车的后排座椅还放了油漆、扫把、空压机等一批工具。

8时10分,在S2101玉林绕城高速公路36公里 100米处,面包车的左后轮突然爆胎,石某某惊慌失措,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被反弹出来,随即在中间车道侧翻,造成2名员工当场死亡,4名员工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石某某从车里钻出来后,积极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检验,事故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事后,该养护公司向死者郑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880000元,向死者温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980000元,同时对4名伤者共赔偿经济损失197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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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当司机、还参与抢救,最后还被判刑入狱,石某某觉得自己很冤。“其实一点都不冤,公司员工平时用车时不注意保养,石某某这次出车时又不认真检查车况,为行驶留下了安全隐患。”检察官说,石某某还违反了交通规则,人货混装,副驾驶室坐2人,第二排坐4人,在遇到爆胎时惊慌失措操作不当,从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1月12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对石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考虑石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加上公司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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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采集: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陈海松 苏俊玮

值班编辑:李知谦

责任编辑:蒋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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