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全国居民在原籍申领过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办理材料
全国居民在原籍申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可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到我市(南宁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公安分(县)局户政办证大厅办理换、补领业务。
*注意!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能在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异地申办。
办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带上户口簿原件,旧身份证,申请补领的带上户口簿原件。都要穿上深色衣服。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地点
国内居民可在南宁市任一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换(补)领业务。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属广西区内户籍居民申领居民身份证证的,公民自愿选择通过快递方式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8个工作日、农村及其他偏远地区10个工作日内寄达收件地址;
选择到受理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1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18个工作日内寄达发证点。
属广西区外户籍人员办理全国跨省异地居民身份证的,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办理费用:
有效期满换领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每证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