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利息怎么计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您好!我是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位六级工伤伤者,我姓鞠,男,汉族,41岁,老家湖北省恩施市人。
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了。
剩余应当由公司支付的项目经过了劳动仲裁,裁决如下:
1、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克扣工资1734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928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650元;
4、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1778元;
5、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448元;
6、2019年3月2日至6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12236.15元;
7、2019年6月22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伤残津贴41319.83元;
8、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178.4元。
以上八项合计为:413624.38元。
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3月29日,生效后七日之内支付上述款项。
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暂未果。
请问陈律,如果公司1年时间没有给钱,有利息吗?利息多少?如果3年时间公司没给钱,利息又是多少?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鞠先生。如果公司1年时间没有给钱,是有利息的。
一、 如果仲裁裁决生效后一年时间没给钱的,利息计算如下:
413624.38元×0.0175%日×365日/年×1年=26420.25元。
二、 如果仲裁裁决生效后两年时间没给钱的,利息计算如下:
413624.38元×0.0175%日×365日/年×2年=52840.51元。
三、 如果仲裁裁决生效后三年时间没给钱的,利息计算如下:
413624.38元×0.0175%日×365日/年×3年=79260.76元。
综上所述,总赔偿款项为413624.38元的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不给钱的话,每年的利息就是26420.25元。一年不给钱就是利息26420.25元,两年不给钱利息就是52840.51元,三年不给钱利息就是79260.76元。以此类推。
换算成百分比就是年息为6.3875%。
备注一:以上计算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和需要注意的两小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需要注意第一点:新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应的是老版《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
4、需要注意第二点:劳动仲裁裁决和商事仲裁裁决均属于新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中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02篇工伤原创文章。
劳动仲裁利息怎么算
法律主观: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并且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物源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模历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罩码态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