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法律明明规定强奸属于犯罪,
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以身犯险呢?
〇一按照法律规定,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属于明令禁止的强奸,是会坐牢的,为啥还有那么多人前仆后继地去干这事呢?
不少人的观点或许是这样的:
1.男人管不住自己的下半身,禁不住女人上半身的诱惑,落入了女人下半身的陷阱;
2.贪图一时快活,不顾严厉的法律,最终换来终身的后悔。
〇二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
其中,另有他因,只是我们大多数人只看到了表象:
1、什么叫强奸罪?
所谓强奸,就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导致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2、现实中,被判强奸罪的,一部分明显属于“仙人跳”,被人设计陷害了。
如今经济条件越来越好,真有这方面需求,完全可以花钱解决。
尽管嫖娼不合法,至少不用冒着坐牢的风险,总比把牢底坐穿要好得多,毕竟如果用金钱可以换取自由,大多数人都愿意做这笔交易。
所以,现实中真正意义上的典型暴力强奸,少之又少。
被判处强奸罪的,或多或少都有点瑕疵,或者说是问题,并不见得都是标标准准的强奸。
甚至不少都是人为设计的“仙人跳”,比如刘强东明州案,如果当年定性为强奸,那就绝对是错案。
而现实中,类似的“仙人跳”确实有不少都被定罪量刑了。
3、另外有一些案件,属于半推半就的酒后乱性。
这种酒后乱性的情况,更是两说,不好一刀切地认定为强奸。
其中一种情况:事后,女方坚持说是不自愿的,男方又承认发生了性关系,且有现场物证证明确实发生了关系,甚至还有一些轻微抓痕或者衣物被扯烂的情况,被定性为强奸的概率,那是特别大。
相反,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女方声称是自愿的,甚至因为发生了关系,双方感情瞬间升华了,那就绝对不可能定性为强奸。
4、再有一种,两厢情愿的事,迫于形势女方选择报警。
双方完全你情我愿,只是关系复杂见不得人,女方有家有室,一旦东窗事发,女方碍于情面,大概率会宣称是被强迫的,一点都不自愿。
这种敢做不敢当的事,时有发生,而且是大概率事件,也不太好怪罪女方。
毕竟,这种事情出来了,女方如果坦然承认自己是自愿的,甚至是主动的,今后该如何做人?
只要坚决不承认,至少在人前、在内心,还能有一丝慰藉。
说到底,这也是人之常情。
5、当然最典型的,还是那种确实控制不住自己,铤而走险的人。
确实有一些人缺乏理智,明显管不住自己的下体。
在一个月黑风高四周五人的地方,突然遇到一个妙龄女子,要身材有身材,要相貌有相貌,甚至衣服穿得还相当的少,加上炎热天气的助力,这个时候,犯罪是常理,不犯罪反而有违常理。
〇三要想避免这类危险发生,并非一点没有办法。
只要用心,办法还是有的。
1、作为男人,不要轻易相信甜言蜜语。
特别是原来并不太熟的,突然向你大献殷勤,而你本人又是东哥那样的大佬,有机会被碰瓷的那种。
此时,就一定要小心,毕竟老话说得好——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
男的向女的献殷勤,或许是“奸”,女的向男的献殷勤,男的又是大金主,那就只能是“盗”了。
2、作为女人,不要到人少的地方去。
因为那里很危险。
独自一人走在灯光黑暗的下夜班的路上;
独自一人走在漆黑的胡同里;
独自一人走进昏暗的楼梯里;
独自一人穿着性感走在下夜班的路上,之后走进漆黑的小胡同,又走进昏暗的楼梯里,最终面对的可能是一路尾随而至的蒙面人……
千万小心,
因为,小心才能驶得万年船。
无论男女,都应该小心再小心!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