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地说,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刑罚的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附加刑分为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
通常来说,被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需要被羁押在看守所或者监狱,被限制人身自由。
这也是刑法强制性最主要的一个体现,就是需要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但是,对于有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有可能是初次犯罪,也有可能是过失犯罪,还有可能是一时不慎造成了犯罪,比如常见的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伤害罪,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必须让他们羁押在看守所或者监狱,那么非常有可能在羁押期间学到一些不好的东西、受到一些不良的影响。
要知道,刑罚存在两个功能,第一个功能当然是威慑犯罪、打击犯罪了,通过强有力的打击手段,让人们不敢犯罪。第二个功能就是改造罪犯,是要让一个已经犯罪过的人,如何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
在这种背景下,缓刑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风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的话,就可以暂不收监,给他一定的考验期限,如果在这个考验期间内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那么原来判决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不再继续执行了。
也就是说,这是给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再多一个新的机会。
当然,这个机会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考验的,这也就是缓刑考验期了。
按照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只要在这个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即无需执行,但是如果期间有违法违规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与此同时,如果有了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发现之前有犯罪的漏罪,那么,面临的就不仅仅是撤销缓刑了,而是要执行原判刑罚,并且数罪并罚。 #315全民行动##法海说法#
为什么会有缓刑
法律分析:缓刑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是为了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缓刑考察。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又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判处缓刑也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