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彭某婚后与比自己小10多岁的侯某保持情人关系。在几次交谈中,彭某怀疑侯某另有情人,于是在酒店房间内将其杀害后,自己用四种方式自杀未遂。8月20日,兰州中院以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公开审理,省检察院组织30余人旁听了该案,被害人家属也提起相应赔偿。庭审中,彭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部分提出异议,彭某与辩护律师提出其有精神疾病。就此检方出示了法医学等相关证据证明彭某属于正常人应负相应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指控,2014年10月11日22时许,生于1976年的彭某与被害人侯某入住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一家酒店中楼407房间,因其怀疑对方另有情人,遂产生杀死后便自杀的想法。次日5时许,彭某抱住侯某的头部在墙面上碰撞,用手反复掐压其颈部致其死亡。之后,彭某通过触电、持皮带上吊、用刀片割手腕等方式自杀未果后逃离现场。10月13日2时许,警方在城关区南滨河路百合花宾馆楼梯间将彭某抓获。经法医鉴定,侯某系被他人扼颈所致机械性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彭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已触犯相关法律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责任。
庭审现场,彭某称其早在2007年患有抑郁症,经多次治疗痊愈。但在2014年10月初,发现自己睡不着觉,也常常想到自杀。其在作案后,先后选择了四种自杀方式,但都没有成功。其称先用电击的方式自杀,结果电线短路自杀未遂;随后又用皮带上吊,但因房顶灯断裂,没能成功;又用刀片割腕,躺在床上等死却只是流了一点血;最后他跑到楼层较高的百合花酒店,欲跳楼自杀,但因楼层太高,没勇气跳下去,最后在楼道内被警方抓获。
彭某的辩护人表示,彭某之前患有抑郁症,其作案行为是由他的疾病所致,其犯罪行为也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作案动机为同归于尽。而公诉人则认为,具有精神病状态的重度抑郁症才能称为抑郁症,抑郁的表现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与借口,同时公诉人还出具了相关法医学证据证明彭某具有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