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8月23日讯(记者 董婉愉)很多参保职工关心自己请病假或休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归计算工资。
南京社保热线12333回复: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2、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