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贪污受贿罪立案标准已出高于这个金额就可判刑

贪污受贿不是随随便便说的,是专指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进行的经济上的犯罪,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的是贪污;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受贿。既然是与经济、与财物相关,那么其定罪就还是有一个固定标准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贪污的数额金额在5000元以上,因此有的人认为只要每次贪污或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内就可以避免被立案侦查了;实际上,这个数额并不是单次进行计算的,而是累积计算的;并且,贪污、受贿的金额不仅仅是指金钱,受贿或贪污的卡、物等价值也应折算其中。

即使贪污、受贿的金额或价值总额并没有达到累计5000元这一标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有可能会被立案侦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嫌疑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涉案金额没有达到5000元,也应当立案。

1、因受贿或贪污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贪污受贿者以故意刁难、要挟等手段,给相关单位或他人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贿,使用威逼利诱、欺诈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贪污罪根据涉案金额的等级不同或情节严重性不同,量刑也是大有不同,其认定标准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具有涉嫌贪污抢险救灾、拒不交付赃款赃物去向、拒不配合追缴工作或使用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等情形的,可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涉嫌上述情形的,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且涉嫌上述情形的,可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受贿金额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转自: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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