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身亡意外保险赔吗「旅游时溺水死亡意外险理赔只能赔一半法院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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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桂0103民初91号】

案件类型:【意外险理赔案例

案件详情

投保:2017年10月2日,老樊(化名)因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老樊。保险凭证中注明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急性病身故(含猝死)及全残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出险:旅游期间,老樊因意外溺水,被送至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

理赔:事后,原告小樊(老樊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老樊不是意外死亡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进行意外死亡全额赔偿,只按急性病故方案赔偿原告10万元。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认为

1. 老樊虽被医院认定为溺水身亡,但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中午,整个过程无人目击,死者躺在水面上被发现,而事故发生地的水深不足以让正常人溺亡,故该事故的起因无法确定,溺水原因无法查明,也没有尸检报告证明老樊的死亡原因是溺水或是其他突发疾病致死。

2. 老樊生前患有高血压、脑动脉梗化、脑梗塞等疾病,保险公司在不能完全排除老樊是否有其他原因或突发疾病致死的可能性,没有按照意外伤害险予以赔付保险金,而是按急性病的保险金额10万元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该赔付标准合理。

原告认为

依据医院的抢救记录和诊断结论,可以证明老樊生前身体健康,死因为溺水,属于意外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应按意外死亡方案全额赔偿保险金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10万元保险金,仍有10万元未支付)。

法院观点现老樊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及《诊断证明书》上均载明老樊的死因为淹溺,保险公司辩称老樊生前患有疾病,不能排除是否具有突发疾病致死的可能性,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院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金向原告小樊支付保险金20万元,扣减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保险金10万元,剩余保险金10万元应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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