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被罚,侵占公款50万元怎么判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原职工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94866元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进行公示。

永安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理赔中心人伤调处岗原工作人员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承诺多支付理赔金等理由,向涉及人伤案的投保人、事故中的伤者等相关人员索取财物,数额达194866元。

2020年12月22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山西银保监局决定给予刘某禁止2年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62号)

当事人:刘琦

住址: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理赔中心人伤调处岗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太原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刘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刘琦利用职务便利,以承诺多支付理赔金等理由,向涉及人伤案的投保人、事故中的伤者等相关人员索取财物,数额达194866元。2020年12月22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永安保险山西分公司《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公司理赔系统截屏、理赔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授权,我局决定给予刘琦禁止2年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2月2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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